奖励制度与惩罚性赔偿制度之争——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时,混淆了公私法之分、违背了民法责任基本理论、同民法基本原则相左,造成实际操作中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学界将经济法学的奖励制度当作惩罚性赔偿制度,将奖励制度弥补政府监管之不足,误认为是惩罚侵权人所致.惩罚性赔偿的实质应该是经济法学的奖励制度.
惩罚性赔偿、奖励制度、侵权责任法
DF522(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第三期
2010-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8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