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126条”法律”外延的界定
在<立法法>中,对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外延只作广义与狭义两种区分.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8类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与解释的,以”法”、”决定”、”修正案”等名称呈现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在宪法文本上、下行文与逻辑结构表述以及授权性条款内容中,如果文本中所欲表述的内容包含”宪法”时,则选择将”宪法”明示的这样一种立宪技术.我国制宪者在立宪过程中是刻意将”宪法”与”法律”加以区别,无意于采用泛化的”法律”,但也不把”法律”局限于狭义的法律.借鉴国外宪法文本类似条款的立宪技术,也足以佐证此结论.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宪法>第126条的”法律”外延根据不同性质审判活动,具有不同的范围,而这个范围取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由其通过立法的形式来确定.
宪法文本、宪法第126条、依照法律、法律外延
DF2(国家法、宪法)
2010-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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