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论刑法漏洞的存在与补救——兼论”以刑入罪”之隐忧

引用
立法者认知能力的有限,社会生活的多变,法律自身的特点等,导致了刑法漏洞的不可避免.总体来说,刑法漏洞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免除行为可罚性的漏洞,即行为无社会危害性,但却被刑法规制,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刑法的解释或者超法规的排除犯罪性事由等,都可以实现行为的非犯罪化;二是赋予行为可罚性的漏洞,即行为有社会危害性,但刑法却没有规制,在刑法修改之前,为维护罪刑法定原则,只能放任此类漏洞的存在.为了社会保护而提出的”以刑入罪”本质上是以”社会危害性”入罪,将影响到罪刑法定在立法和司法中的实现.

刑法漏洞、罪刑法定、以刑入罪、社会危害性

DF61(刑法)

2010-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28-34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政治与法律

1005-9512

31-1106/D

2010,(7)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