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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制罪:罪刑关系的反思与展开

引用
以刑制罪的理论基础是罪刑关系的双向性、社会危害性的非规范性以及刑罚当罚性等方面.以刑制罪具有积极价值,包括拓展了司法主体的思维方式、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体现了刑法谦抑性.以刑制罪的司法作用有以下层面: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构成重罪还是轻罪.对以刑制罪应当规制,其适用对象应是疑难案件,结果应获得公众认同.

以刑制罪、刑法谦抑性、公众认同、非规范性

DF613(刑法)

上海市教委刑法学重点学科项目资助J52103

2010-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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