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视角下的"持枪抢劫"
持仿真枪抢劫也可定"持枪抢劫"."持枪抢劫"法定刑升格的根据,不是枪支的客观危险性,而是枪支的暴力形象使被害人的恐惧程度升级(枪的形式危险性与人的主观危险感).在持枪但并未开枪的场合,就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与对被害人的胁迫力而言,真枪假枪并无区别.站在一般人的角度判断,只要所持之"枪"足以令人产生真枪印象,即可认定为"持枪抢劫",而不必非得在客观上具有危险性.
持枪抢劫、仿真枪、被害人、客观危险性、形式危险性、主观危险感
DF625(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9CFX053
2010-1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29-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