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性垄断新解
根据<饭垄断法>第8条,一般认为,行政性垄断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但实际上滥用行政权力并非是行政性垄断的唯一行为标准,其行为标准应当是行政主体职权违法,即除了滥用行政权力之外,超越行政权力,行政失职等均能构成行政性垄断.因此,行政性垄断应当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违法(诸如滥用行政权力、超越行政权力或者行政失职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通过对近几年来发生的各种事例的实证分析,可以充分表明从行政主体职权违法的角度重新诠释行政垄断,具有深厚的理论价值和积极的现实意义.
行政性垄断、行政违法、权力、权利
DF414(经济法、财政法)
2010-1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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