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交叉案件中管辖权异议制度探析
民刑交叉案件中的管辖权异议,是指民刑交叉案件的当事人认为司法机关管辖了其无权管辖的案件或者将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其他司法机关管辖,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审查权的机关提出要求该司法机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依法继续审理该案的主张.在民刑交叉案件中,管辖权异议制度除了具有纠正司法机关不恰当行使管辖权的行为、保障当事人程序利益、提升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认可度等价值外,还具有平衡公益和私益、防止滥用诉讼程序、遏制司法活动”地方化”和”暴力化”的功能.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完整的管辖权异议裁判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异议权主体、异议时间、异议形式与异议理由、异议的审查、异议的效力、异议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异议的裁决程序、异议裁判的效力等.与此同时,为防止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权,应当构筑一个包括程序性措施和实体性措施在内的预防和规制滥用管辖异议权的制度体系.
民刑交叉案件、管辖权争议、管辖权异议、诉讼权利滥用
DF719(诉讼法)
2007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07SFB3015
2010-1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9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