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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视野下经济法价值拷辨——以国有企业为例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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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是市场经济社会经济波动周期性表现之一.正确认识金融危机,有助于进一步准确把握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及其经济法价值.金融危机下政府的救市计划,依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属于应对危机性经济法,具有临时性和应急性特点,彰显经济法的事后救济功能.透过金融危机,我们更应追求市场经济常态社会经济法所具有的前瞻性价值和预防性功能.不应盲目夸大政府的作用,政府作用内生于市场机制,以弥补市场机制无法或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从而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这是经济法具体制度构建的逻辑起点.国有企业的弊端及政府失灵决定了国有企业从来不是市场经济社会的主要市场主体.国家调控资金主要不应流向国有企业,而应侧重”国退民进”和”还权于民”的成本与代价,着眼于培育市场机制和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金融危机、经济法价值、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国有企业

DF411(经济法、财政法)

江苏省法学会课题SFH2009B15

2010-1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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