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院对行政行为的上诉审监督——以英国行政诉讼中的上诉审制度为借鉴
我国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原则上只能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而不能对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实体问题直接作出司法裁判.英国在行政诉讼中却有行政上诉审和司法复审的界分,前者已经超越了后者仅能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局限,它可以司法决定取代原先不恰当的行政决定.我国也应建立行政上诉制度以弥补司法审查的不足.
行政诉讼、上诉审、司法审查、变更判决
DF74(诉讼法)
2010-1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38-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