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息规制在广告法治中的运用
广告的本质是向消费者发出的关于商品或服务的有效信息.虚假广告会增加信息甄别、处理等方面的成本,对消费者私益和社会整体利益都极端不利.现行对虚假广告的治理手段偏好于对消费者的侵权损害赔偿和以罚款为主的行政处罚,这些措施并不能完全纠正虚假广告造成的信息偏差.法学研究应当在重视弥补消费者私益损失的制度设计基础上,逐步转向防范虚假广告对社会公益损失的制度完善;实践中也应更多地采用<广告法>中规定的更正广告等信息披露、纠偏制度.从长效治理的角度考虑,发挥信誉机制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将虚假广告纳入诚信体系建设的记录指标,能够更为有效地治理虚假广告.
信息成本、私益损失、公益损失、更正广告、信用记录
DF31(行政法)
2010-1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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