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安全义务基础上的物件致损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1章”物件损害责任”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11章的共同责任基础是交往安全义务,交往安全义务要求的注意标准要高于一般过错要求的注意标准.抛掷物致损规则超出了交往安全义务的范畴,甚至超出了既有侵权法的范畴,在本质上,是一种基于社会正义的风险分担规则.基于交往安全义务这一责任基础,将<侵权责任法>第86条限定于”连带责任”的特别规定上,在建筑物脱落与建筑物倒塌的情况下,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条之规定,并应从建筑瑕疵与管理瑕疵角度确定注意程度.
物件致损责任、交往安全义务、建筑物致损责任、不动产致损责任、动产致损责任、抛掷物致损责任、《侵权责任法》
DF522(民法)
2010-1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5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