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事由——以《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章的解释论为视角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等不是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事由都是无过错责任,两者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以其存在过错为前提,在其中一方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追偿,这种追偿是最终责任承担意义上的追偿,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所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而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产品责任、无过错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
DF522(民法)
2008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08JZD0008
2010-1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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