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中”情节较轻”的辩证分析——基于对《刑法修正案(七)》第六条的思考
<刑法修正案(七)>第六条增加了绑架罪”情节较轻”的情况,并增设了较低的法定刑.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主动释放人质是认定”情节较轻”重点考察的因素,除此之外,还要综合考察影响绑架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各种因素.因此,行为人主动释放了人质并不一定都要认定为”情节较轻”,行为人没有主动释放人质也不意味着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绑架罪的停止形态与”情节较轻”属于不同阶段的司法判断,其停止形态不能被认定为”情节较轻”,而只能适用刑法总则有关从宽处罚的规定,否则,就违背了刑法中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绑架罪、情节较轻、停止形态、人质、刑法修正案(七)
DF624(刑法)
2010-07-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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