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渎职罪与受贿罪的关系认定及其处断原则
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主观要件,而非客观要件.受贿与渎职行为并不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也不属于想象竞合的关系,二者应为牵连关系.对于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独立的危害行为,如果各行为之间并无特殊关系,一般均应对数行为进行数罪并罚,方能对各个危害行为进行充分的否定性评价.故除法律有特殊规定以外,对牵连犯一般应当数罪并罚,而不能单纯从一重处.在处理受贿牵连渎职的行为时,除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的以外,一般都应当数罪并罚.
渎职罪、受贿罪、关系认定、处断原则
DF637(刑法)
2010-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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