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执行地域管辖制度之重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一个民事执行案件只能由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行使管辖权,在被执行财产或者应履行行为地在多个法院辖区的情况下,就使得执行效果不甚理想的委托执行或者异地执行不可避免.为此,需要转变民事执行立案的传统思维,重构我国的民事执行地域管辖制度,实行就执行法院辖区内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应履行行为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在债权尚未全部实现的情况下可以再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的制度.
民事执行、地域管辖、多次立案
DF72(诉讼法)
2010-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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