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关联性形成权可转让性障碍之克服——在债权让与中考察
合同关联性形成权,是与合同整体紧密结合的非独立形成权,其行使效力会导致债务关系的全部内容随之发生改变,债权让与中合同关联性形成权可转让性的降碍来自于形成权独立性和对债务人保护两方面的考虑,但既然作为债权债务关系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债权都可以移转,何以形成权却不可移转.基于债务人保护的理由反对合同关联性形成权所考虑的情形,债务人并不具有值得保护的利益.债权让与中,合同关联性形成权可依据当事人之合意而移转.在缺乏合意时,需要从交易目的和形成权的功能角度来判断形成权是否发生移转.
形成权、可转让性、交易目的、债权让与
DF525(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9CFX026
2010-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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