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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澳门特别行政区议员的法律地位、发言和表决

引用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是澳门全体居民的代表,议员应当以全体居民代表的身份在立法会进行发言和表决,而不是仅仅代表各自所从当选的某些特定选民或选举组别的利益和意志.他们在立法会进行发言和表决时,首先必须考虑澳门特别行政区本地整体利益.委任议员与选任议员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委任议员不是政府在立法会内部的"传声筒"、"代理大使"或"代言人",而应当积极思考,独立发表意见,从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其市民的利益的角度出发,进行发言和表决.立法会议员与行使其职务有关的发言和表决,才受到基本法第79条议员言论免责权的保护,而与其行使职务无关的发言和表决,不应当受到议员言论免责权的保护.

澳门、立法会、议员、法律地位、发言、表决

DF29(国家法、宪法)

2010-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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