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中地役权制度的争点及思考
在我国,地役权的客体为不动产,包括土地和建筑物.不动产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以及不动产承和人均有权在他人的不动产上取得地役权,或以自己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为他人设定地役权.在适用<物权法>有关地役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的规定时,不应将宅基地使用权排除在外.未登记地役权的承认,对物权优先效力理论形成了巨大的冲击.
物权法、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优先效力
DF521(民法)
2010-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26-132
物权法、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优先效力
DF521(民法)
2010-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26-132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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