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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首先要解决好合宪问题——《行政强制法(草案)》相关条文评析

引用
2009年8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沿用了现行的”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主(原则),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辅(例外)”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体制.这种分配体制不符合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权力配置的基本格局和有关国家机关的性质及其职权的具体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属于典型的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权应当由行政机关来行使,而不应当由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来行使.具有宪法瑕疵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体制已经暴露出了诸多的弊端.应当依宪法理顺行政强制拙行权分配体制与宪法的关系,根据行政性职责划归行政机关、审判性职责划归审判机关的原则在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分配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权能.

《行政强制法(草案)》、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体制、合宪生、立法建议

DF3(行政法)

2010-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1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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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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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06/D

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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