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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制缔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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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缔约是指依照法律规范,对某些民事主体旋加的与他人缔结合同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该民事主体不得拒绝订立该合同.依据一定的标准对强制缔约予以类型化,有助于深入认识强制缔约制度以及明确我国在强制缔约立法上的不足.强制缔约义务的性质属于民事义务,实质上是先合同义务.强制缔约义务人在违反该义务时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强制缔约、缔约自由、类型化、缔约过失责任

DF525(民法)

2010-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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