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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的对策——从”责令改正”谈起

引用
行政性垄断是行政违法行为,其行为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现行的反垄断法第51条中对此仅有责令改正之规定.责令改正并非是法律责任形式,必须借助于行政协助、行政合作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才能真正落实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责任.完善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的对策有:行政处罚、赔偿责任、刑事责任等形式,它们是责令改正的后续手段,也是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的必要形式与具体内容,应当得到立法部门的重视和执法机关的遵行.

行政性垄断、责令改正、法律责任

DF3(行政法)

2006年上海教委人文社科一般项目06JS010

2010-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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