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对走私罪修改引发的冲突及其解决
<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对刑法第151条第3款作了修改,将原先的”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修改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这-修改,导致了刑法第151条第3款与刑法第153条、第152条、第347条及第151条第1款和第2款的冲突.解决冲突的基本方法是将走私罪设立成单一罪名,将各种对象规定为加重因素,并将超过基本构成要素的情形设立成加重犯.
走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冲突、解决
DF623(刑法)
2010-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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