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协同行为证明中的推定
虽然有学说和国家立法肯定了为缓解证明困难而在证明反垄断法中的协同行为时可适用推定制度,但无论是从经济学和法学理论的角度解释,还是从目前世界各国反垄断法发展的趋势来看,协同行为证明中的推定都不应是法律推定,而是事实推定.在无法取得直接证据证明协同行为的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构仍应负有举证责任,必须在深入调查并综合考虑各种间接证据后,才能适用事实推定推论存在协同行为.
协同行为、法律推定、事实推定、举证责任、间接证据
DF414(经济法、财政法)
2010-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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