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范的创立原则
裁判规范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所创立的直接用于裁判案件的规范.法官在创立裁判规范时必须符合三个原则:可预测性、可普遍化以及回应性.可预测性原则要求法官必须遵循存在于法律人层面之中的可重复性的思维方式,可普遍化原则要求法官创制的裁判规范不仅仅适用于当前案件,而且同样适用于以后相同类型的案件;回应性原则要求法官所创制的裁判规范必须回应他所面对的”听众”的要求,也即争议的当事人及其律师、其他法律职业者和公众意见.这三种”听众”构成了作为裁决合理性之校验标准的虚构听众,裁判规范的回应性就是针对这三种听众展开的.
裁判规范、可预测性、可普遍化、回应性
DF716(诉讼法)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青年成长基金项目
2010-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04-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