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之完善
从<物权法>对拾得人与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来看,尚存欠缺.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隐匿不报的,<物权法>未规定拾得人对此应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同时亦未对拾得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时如何给予保障做出规定;<物权法>对公安等有关部门如何具体发布遗失物招领公告未做出明文规定.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隐匿不报、意欲侵占遗失物的,同样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要隐匿不报一段时间才构成侵占遗失物的行为,应给予拾得人两个月以上的期间考虑.建议<物权法>第112条第一、二款同时应增加权利人不履行给付必要费用或悬赏承诺的酬金义务时,拾得人有权留置遗失物的规定;在第113条增加第二款”国家以遗失物的拍卖所得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余额成立专门的慈善基金会”的规定.
遗失物拾得、物权法、返还原物、悬赏
DF521(民法)
2010-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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