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制度与就业歧视——对我国《公务员法》第24条第1项的学理反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4条第1项禁止曾有犯罪前科的公民成为公务员.从社会防卫的角度来看,这种限制有一定的合理性.从反就业歧视的角度来看,这种限制构成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同时也不是基于内在的职业需要,因而构成了对有前科公民的歧视.这种限制也不符合前科消灭制度的理念.该条款可以修改为限制有与职业不相容的犯罪前科者成为公务员,同时规定一定的限制期限.
犯罪前科、歧视、前科消灭、公务员法
DF61(刑法)
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基金07QN002
2010-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98-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