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少数业主权益的保护——兼论我国业主撤销权制度的完善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对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管理实行多数决原则,这就决定了少数业主权益需要特别的保护机制予以救济.我国宜采取”事前同意+事后补救”的保护范式,在判断是否撤销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时采用合理性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的业主撤销权行使条件还有不足和模糊之处,应予修正或完善.
少数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撤销权
DF521(民法)
司法部2007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07SFB3021
2010-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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