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行为的诈骗性质探析
在诈骗的定性中存在一些争议.依据对支付意思和支付行为的新理解,除了消费在先的单纯逃跑型,行为人逃付费用的行为一般构成诈骗罪.依据受骗人和被害人不一致的立场,将诉讼诈骗认定为诈骗符合诈骗罪的规范保护范围,有利于发挥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行为人滥用信用卡的,要依据取得电子货币的行为而不是行为人使用行为认定其性质,该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在金融机构要求归还而不归还的情况下,可构成侵占罪;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时候,使用拾得的他人记名的信用卡,属于信用卡诈骗.
诈骗、逃付费用、诉讼诈骗、滥用信用卡、定性
DF623(刑法)
2010-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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