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的法理基础辨析
基金虽由财产组成,并通过一定投资方式使这些财产获得增值,但将基金视为财产或投资方式都是以偏概金的.基金有明显的组织化倾向,是一种拥有实体地位的投资机构.将投资基金认定为一种资金的集合运用的组织形式较为妥贴.我国契约型基金中,基金持有人是信托关系的委托人,而基金管理人是信托关系中的管理受托人,负责投资运作基金;基金托管人是保管受托人,承担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独立性的责任.我国契约型基金的模式既不属于分离模式,也不同于日韩的非分离模式,它是以特殊共同受托为内核的非分离模式.在我国的契约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中,投资者之间不存在任何联系和信任关系,其纯粹是财产的集合,应将基金整体定性为财团法人.
基金、投资基金、信托合同
DF438.7(经济法、财政法)
上海市第三期重点学科--经济法学项目S30902
2010-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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