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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正当性改造

引用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作了专门规定,2003年的司法解释又确立了”普通程序简易审程序”以及地方司法改革中探索的”刑事二审简易审程序”,构成了现阶段刑事诉讼领域中”大简易程序”的格局.这种现象的存在破坏了法律的统一,影响了诉讼效率,也会使司法界感到无所适从.对此,根据以合法性、主体性及公正效率为特征的正当程序的要求,刑事简易程序应当加以改造.要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与形式,简化简易程序全过程,并加强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同时,为使这种新型的简易程序确实起到应有的作用,应对配套制度进行相应改革.如应当确立沉默权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律师辩护制度,规定证据展示制度并建立预审制度.

简易程序、正当性、改造、公正、效率

DF718(诉讼法)

浙江省法学会二级课题08NB12

2009-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4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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