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善意取得系原始取得”申辩——与”善意取得系继受取得”说商榷
善意取得为原始取得.反对说称原始取得说存在难以调和的三大内在逻辑矛盾并无充分依据.在我国,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依不当得利制度解决,并非”发生与继受取得同一的效力”;善意取得并非受让人的占有之效力,占有仅起公示的作用,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不需要移转占有是因为登记在这里代替占有完成了公示的要求;标的物上的权利负担在受让人知悉时例外地不消灭是民法价值判断运用的当然结果.
善意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DF521(民法)
2009-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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