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预期利益损害的救济
在行政法上,公民因对行政行为的信任而产生的合法预期有别于信赖利益,同样须受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为探讨上述两种利益的差异,提供了辨别的参照功能.但基于目前成文法上保护规范的缺漏,与司法实践中具体审查标准的僵化状态,有必要重新构建司法制约行政权以保护合法预期的制度,与此同时需借鉴西方经验对合法预期司法保护进行本土化设计.
合法预期、司法制约、必要性
DF3(行政法)
2009-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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