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权、审判权、检察权在民事诉讼中的制衡关系
民事诉讼向以诉权和审判权为基本权利(权力)结构模式,而两者的制约和反制约倾向却常常对民事司法的公正和效率构成事实上的阻碍.检察权作为一种”第三方力量”对民事诉讼的介入,将形成一种”三权制衡”模式,从而使诉权和审判权的潜在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释放,最终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目标.而这一模式的形成只有在检察机关被定性为”法律监督机关”的社会主义法律体制下才可能实现.
诉权、审判权、检察权、法律监督、三权制衡
DF83(司法制度)
司法部重点项目06SFB1012
2009-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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