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登记制度相关问题研究——从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交错的视角
异议登记具有暂时中断登记公信力、排除等三人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其目的在于维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只有利害关系人才能提起异议登记申请,而且异议登记后15日内,申请人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异议登记失效;申请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异议登记持续有效.异议登记和财产保全虽然在价值目标和制度功能上大致相同,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无法替代.
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除斥期间、财产保全
DF521(民法)
2009-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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