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明知”、”应知”与”怀疑”探析
刑法总则和分则中的”明知”是两种不同的明知,刑法分则中规定了”明知”的犯罪并不都是故意犯罪;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可分为知道、不知道以及怀疑,他人时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判断可分为肯定知道、很可能知道、可能知道也可能不知道、很可能不知道和不可能知道;”明知”具有一定的倾向性,倾向于”知道”而不是”不知道”;”应知”是他人对行为人主观认识的评价与判断,事实上行为人可能知道也可能不知道,”应知”不应包括在”明知”之内;刑法分则规定”明知”的意义主要有:限缩犯罪圈、提示作用、证明实践的价值;应严格限制”推定明知”的适用,”怀疑”不等于”推定明知”.
明知、确知与应知、怀疑与推定明知、总则与分则、主观认识体系、刑法适用
DF61(刑法)
2009-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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