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罗马法形式主义的演变——以所有权制度为例
罗马古法极重形式,凡为法律行为必依一定形式进行,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形式重于实质内容是早期罗马法形式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随着罗马社会的发展,罗马法的形式主义经历了一个由盛至衰的过程.手续、仪式繁琐的形式主义法律无疑与快节奏的商品经济不符,它只适用于罗马市民,因而其主体非常狭隘和有限,它与人的身份和特权紧密相连,与自然法的价值观严重相悖.罗马法从重形式主义的市民法发展到不重形式主义的万民法,叉发展到用万民法统一了市民法,不是法理探讨的结果,而是依据罗马社会发展的实际,避开旧有理论的纠缠,通过最高裁判法的司法实践与法学家的解答一步一步完成,并达到精深而完备的程度,并最终摆脱了形式主义的羁绊.
罗马法、形式主义、社会发展
DF521(民法)
2009-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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