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回购出资份额制度的完善
我国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首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但却没有规定与之相应的独立、完整的有限责任公司回购出资份额制度,存在制度上的漏洞.从实践和理论的需要角度而言,我国应在侩司法<公司>中建立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回购出资份额制度.构建的要点应主要围绕回购的适用范围、实质条件、决定权的归属以及违法回购的法律后果和对被回购出资份额的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自己出资份额的回购、资本维持
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B102;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
2009-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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