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偷税罪立法完善新思维——以刑法与税法之协调为进路
偷税罪立法完善需要税法和刑法两个领域的完善,同时也必须将协调性立法贯彻始终,而目这种协调性原则应当是刑法对税法的协调,不应当是税法对刑法的”逆向协调”,否则偷税罪刑事立法将永远陷入”修订--不适应--再修订--仍不适应”的循环怪圈.
税法、刑法、偷税罪、立法模式、协调性
DF623(刑法)
教育部重大课题04JZD00017;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20080430157
2009-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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