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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罪”罪名法定化之研究——兼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组织领导传销罪”

引用
2008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新增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国外对传销罪普遍予以刑罚规制.我国新增传销犯罪有其必要性.该罪的设立应遵守适度和协调的原则.传销罪是指行为人组织策划或积极参与以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为幌子,以高额回报引诱人员加入,获利主要来源于发展人员所缴付的费用,而不是基于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之合理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予刑罚处罚的行为.传销罪与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存在差异.该草案设置的传销罪尚有需要完善之处.

传销、传销罪、罪名法定、《刑法修正案(七)》(草案)

DF625(刑法)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2007GXQ4D200

2009-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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