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所有建筑物中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划分——兼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条、第3条
以区分所有形态存在的建筑物之中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划分,主要从两个角度去衡量:构造和功能.专有部分在构造上具有其独立性,在功能上系为个别业主所专用;共有部分在构造上表现为无法与其他部分相独立和区分,在功能上系为全体业主所共用,满足业主的公共利益.就此而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物权法>中的有关规定,对于业主的专有部分界定了其独立性特征,对于业主的共有部分明确了其组成和公共场所、公有设施等范畴的涵义.这一司法解释对于解决有关物业纠纷、明确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之间的界分、增强<物权法>的可操作性,都将具有积极功效.
区分所有、专有部分、共有部分、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DF521(民法)
2009-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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