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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三个条文的修改建议

引用
在已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应取消现在的修正案(七)草案第二条第2款的内容,将第二条第2款在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对(草案)第四条,继续沿用现在的方式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用两高解释予以帮助.或者在<草案>第四条中增加列举传销形式.对第6条,将该条条文从刑法第253条之一变为第280条之一,列举式增加主体,增加单位犯罪和行为祥态,进一步明确保护对象,并明确本罪可以由过失构成.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老鼠仓”、传销罪、非法泄漏个人信息罪

DF624(刑法)

2009-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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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06/D

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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