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8.10.006
论我国《物权法》上的商事留置权
我国<物权法>第231条规定了商事留置权制度,其成立要件在权利义务主体、债权的发生和动产的占有等方面与民事留置权相比有所不同.商事留置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去法典化的时代,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例有其合理性,商事留置权制度较好地协调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例与商法的特殊需求,其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值得发扬.
商事留置权、企业、营业关系、善意取得、民商合一
DF521(民法)
2008-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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