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8.10.004
土地分层地上权的解析——关于《物权法》第136条的理解与适用
我国<物权法>第136条确认了土地分层地上权,将空间利用问题纳入到传统地上权制度中进行调整.但由于土地分层利用极为复杂,且该条款又过于简单,因而,如何理解、适用该条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已设立单一的土地使用权情形下,基于土地对空间的吸收,空间利用权利的设立主要是从地上权人处获得,这种权利实为”空间利用权”.在分层使用下,土地和空间既相互依存又相对独立.对于分层土地使用权,有必要基于客体对地上权进行事实上的分解.空间地上权会受到比普通地上权更多的限制.权利人通过出让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包含的空间范围不应设定过大,因为土地和空间的纵向分层利用在土地上下狭窄的范围内最有必要.土地使用权的范围确定以后,国家保留了其上下的空间所有权,并可将其出让给其他主体.登记机关在确定该空间范围以后,可予以登记.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果不便对该土地使用权的上下空间进行限制,则该土地使用权和国家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是一致的,登记机关应比照国家依出让设定空间地上权的方式,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空间地上权,办理过户登记.
地上权、分层地上权、空间地上权、物权
DF521(民法)
2007年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资助,为该计划之阶段性成果
2008-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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