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8.10.003
解释论视野下的车库、车位权利归属规则——以《物权法》第74条第2款、第3款为分析对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开发商享有所有权,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确定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物权法>实施之前,对于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推定为业主共有;<物权法>实施后,对于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由开发商所有.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首层架空层、楼顶平台、结建人防工程等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业主共有.
车位、车库权利归属、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权、专有权
DF521(民法)
司法部2007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物业管理法与和谐社区的构建”07SFB3021;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物业管理法与和谐社区的构建”36106319
2008-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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