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8.09.022
FOB条件下卖方将买方记载为提单托运人的提单合法当人探析——温阳公司诉上海远洋运输公司无单放货案评析
在”实质意义当事人”向”程序意义当事人”转化背景下,从借鉴保护提单持有人国际经验出发,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不应限于提单的被背书人,同时还包括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善意取得提单的人.凭正本提单交货--这是承运人在提单项下一项相当严格的责任.”迟延提货”或者”港口仓库不允许存放”不足以作为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抗辩理由.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行为与提单持有人不能顺利结汇不存在因果关系,但却与提单持有人丧失”结汇失败下的货物控制权”存在因果关系.
诉权、提单合法当事人、无单放货、因果关系、FOB
DF691.9(刑法)
2008-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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