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8.09.019
论我国婚姻障碍法律规范的实施模式及效果
婚姻法第七条是属于婚姻障碍立法,该条文对受其规范的不同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其中,对结婚当事人而言,是必须要提供健康证明的义务;对行政机关而言,是必须进行认真审查的职责.时婚姻法第七条的法理分析与实证考察表明,该条禁止性法律规范主要由于行政机关的不当执法,造成其在实践中法律效力被弱化直至虚置.在现有的立法基础上,对于婚姻法第七条的禁止陆规范,执法机关应明确自己的职责,对其进行全面审查,以保证法律规范的实效.
婚姻障碍、法律效力、虚置、婚姻法
DF551(民法)
2008-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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