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8.09.014
故意伤害罪的二重的结果加重犯性质探究——以故意伤害罪的比较法为视角
在日本,伤害致死罪是暴行罪的二重的结果加重犯.在我国台湾,将伤害罪区分为普通伤害罪(即轻伤罪)和重伤罪,由于难以界分轻伤故意和重伤故意,致使这种立法例受到批评.在我国,宜将故意伤害(致死)罪理解为故意伤害(轻伤)罪的二重的结果加重犯.出于所谓殴打故意导致伤害、死亡结果的,应以故意伤害(轻伤、重伤、致死)罪定罪处罚.出于所谓重伤故意导致他人轻伤及以下结果的,应适用故意伤害(轻伤)罪的法定刑.
故意伤害罪、轻伤、重伤、伤害致死、结果加重犯
DF624(刑法)
2008-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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