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8.09.007
信用卡的取得方式与行为定性
<刑法>第196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又规定了”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认定为盗窃罪”,从而将信用卡的取得方式(盗窃抑或其他)与行为性质的判定联系了起来.实践中在适用该条文时会产生分歧.准确区分不同罪名决定着对行为人刑罚量定的轻重,”窃中有骗”类的行为之性质认定取决于对”处分”的判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认定为盗窃罪”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为了避免理解和适用上的障碍,将该款的规定融入到信用卡诈骗罪中更为合适.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法律拟制、法条评判
DF623(刑法)
2008-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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