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8.07.024
利益平衡视角下的律师事务所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保护——美国法律制度及其借鉴
虽然不能否认律师事务所盈利目的所在,但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与一般商事企业有着明显的区别.律师事务所的客户更看重律师个人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而一般商事企业客户关系的维系则主要依赖企业的信誉.这种差异决定了律师事务所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保护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在顾及客户选择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自由权的同时,还要考虑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利益的合理平衡.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关系相比,我国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开发客户的投入比例明显偏低,大部分律师要自行寻找诉讼或非讼项目,因此在平衡律师与律所在客户关系上的利益时应该向律师倾斜.
律所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职业化、利益平衡规则
DF414(经济法、财政法)
2008-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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