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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9512.2008.07.014

主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属性及其监管

引用
从资金性质上看,主权投资基金来源于财政盈余或央行储备,分别对应国有资产管理和外汇管理两个法律范畴;从法律主体形式上看,主权投资基金可能构成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国有企业法人.现有的主权投资基金监管框架包括国内法和国际监管合作两个层面,其中母国的专门立法、主权投资基金作为主权豁免适用之例外以及东道国对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发挥着核心作用.目前国际监管合作缺乏实质效力,其完善尚需时日.

主权投资基金、法律属性、主权豁免之例外

DF438.7(经济法、财政法)

2008-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8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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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1005-9512

31-1106/D

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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